1、(一)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选择包含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的可靠性鉴定。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应进行抗震鉴定。 抗震鉴定、可靠性鉴定应按相应技术标准分别进行。 下列情况可进行单项鉴定:应急鉴定、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等情形,可以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仅选择安全性鉴定; 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有较高舒适性要求时可以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仅选择使用性鉴定;结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耐久性损伤影响耐久年限、存在明显振动影响、需进行长期监测时,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进行专项鉴定;
2、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符号、代号;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构件危险性鉴定;房屋危险性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
3、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督促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强化日常检查。压紧压实属地责任,指导街道、乡镇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
4、现批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25-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加强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规范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严厉打击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鉴定结果的性、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为全省房屋建筑安全使用和危房整治提供有力保障。强化鉴定工作责任意识 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屋隐患治理的关键依据。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为主、牵头、部门负责、行业指导”排查整治机制,分领域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以及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等房屋建筑,时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6、房屋安全鉴定等级划分: 构件的可靠性评定等级.a-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能正常使用或尚不明显影响正常使用,不必采取措施;
7、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本次鉴定方法分为以下三阶段进行: 阶段:评定房屋单个构件安全性等级.根据不同材料种类,按不同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作为构件安全性等级。
8、中小学建筑、幼儿园建筑、教育培训机构等建筑都应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测,根据校舍安全评估报告的结果,判断是否为危险建筑,是否需要加固。根据教学楼、综合楼、宿舍等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和使用条件,自行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1、各地要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公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鉴定机构配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设备,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2、2022年7月1日 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暂行管理办法 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以下统称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安全鉴定指导管理工作。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以及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的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3、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要强化责任和服务意识,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开展鉴定业务,确保鉴定结论的性、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为我市房屋安全使用和危房整治提供有力保障。严格履行鉴定程序接受鉴定委托后,各鉴定机构应制定鉴定工作方案,严格履行受理申请、初始调查、查勘检测、验算分析、鉴定评级、出具报告等规定程序(附件),确保鉴定报告逻辑严密、数据、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结论准确。严禁存在以下鉴定行为: (一)简化鉴定程序; (二)以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安全鉴定; (三)将排查(评估)报告代替安全鉴定报告;(四)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混合评定; (五)超越业务能力承接鉴定项目; (六)迎合委托方的意图出具不实鉴定结论;(七)其他扰乱行业秩序等行为。 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4、现批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25-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版)废止。
5、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条为了规范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6、房屋安全检测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规范规定的地基危险性鉴定规定. 一般规定.地基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承载能力、地基沉降、土体位移等内容。
1、学校建筑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和《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出具学校建筑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评定安全等级,并根据检测结果提供一些可行性建议。
2、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受理申请。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3、当发现学校教学楼、综合楼、宿舍等建筑存在安全隐患时,还应及时委托房屋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定。对清查出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房屋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等级鉴定。
4、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检测鉴定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检测鉴定管理相关政策制度; (二)开展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的监管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辖区内检测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对本辖区的房屋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 (三)指导、督促鉴定机构将辖区内开展的检测鉴定结果录入市主管部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四)对在本辖区内开展工作的鉴定机构实施信用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区人民及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5、对学校宿舍、教学楼、综合楼进行了抽芯、钢筋开凿及扫描、基础开挖、建筑物倾斜沉降监测、抗震措施检测等,并进屋安全鉴定、抗震性能鉴定。
6、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检测至关重要,对建筑物进行结构检测能够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让业主的生命财产得到有效保障。建筑结构检测由施工人员和检测人员在有关部门的规定下进行施工,具体实行过程也会包括一系列检测措施。
7、全面系统地学习掌握房屋检测鉴定新标准、新技术是提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的关键,也为满足检验机构、实验室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