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项目建议书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要求提出;
(二)项目建议书所需附件:
1、拟建地点的用地协议;
2、 建设资金来源的初步意向;
3、 国土、规划部门对拟建地点的意向性意见;
4、中外合资项目必须有合资双方签订的协议及外方资信证明。
(三)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毕并附上必要的附件后,按项目隶属关系经各地市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发改委审批。
法律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核准机关与项目核准申请受理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向项目核准申请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一式10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按核准权限应由自治区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房屋类建筑物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编制。